2020-08-27
债务人将房屋抵押给个人后,办理完抵押登记后,个人将拥有抵押权,但是抵押权人没有出变房屋的权利,如果债务人不按约定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可以和抵押人通过协商折价、拍卖、变卖房屋。
房产律师说明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的债务未清偿的,可以和房屋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现或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偿还债务;协议不成功的,抵押权人向法院提出诉讼方法解决。
抵押物折价或经过拍卖、变卖后,物品价款大于欠债数额的部分归还抵押人,不够的部分债务人承担清偿。
抵押权人的权利:
抵押权的设定,不会转移抵押物占有权利,抵押人依然有权利对抵押物收益使用,所以有可能会造成侵害抵押权,从而影响抵押权人优先补偿的权利。为了保障抵押权人利益,法律对抵押权人特别设定了以下权利:
1、停止侵害抵押物的请求权:
当抵押人或者第三方的做法造成抵押物价值下降时,抵押权人有权利要求侵害方停止侵害抵押物的价值。侵害分为:积极作为侵害,如对树木、土地的毁损等;消极的不管不顾,例如不修理机器等。需要说明的是,请求权不以实际造成的损害为必要,也不要求损害程度的大小,只要其行为降低了抵押物自身价值即可,这是抵押权不可分性的要求。不可分性要求抵押物的各部担保全部债权。抵押物某个部分的损害都会构成抵押权的损害。
2、恢复价值请求权和增担保请求权:
当抵押人行为已经对抵押物造成损害,使其价值下降时,抵押权人有权利要求抵押人恢复其价值或者要求提供和损失的价值相等的担保,即增担保。当抵押物价值下降,但是抵押人无过错时,抵押权人要求的担保只能在债务人因受损害能承受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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