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27
离婚律师怎么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
《婚姻法》对离婚情形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已有配偶或者重婚依旧和他人同居;(二)家庭虐待暴力、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屡次不改的;(四)夫妻实际分居时间满两年及以上;(五)其他情形。出现上述情况其中一种,经法院调解后,仍坚持要求离婚的,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破裂。
上述情况并不是穷尽式的列举,还要综合分析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相处现状和有没有和好的可能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其他情形是否达到了相当恶劣的程度,实务中遇到的离婚诉讼,离婚律师可从以下几点出发。
首先,法院首要考虑离婚原因,其中的原因也是引起“夫妻感情确已不合”的直接、决定性因素,若离婚原因符合上述几种法定情形,或属于“其他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即其他恶劣程度相当的情形的,可直 接适用婚姻法规定,起诉离婚,法官经调解无效的,一般会准予离婚。
其次,如果离婚原因不属于以上情形,且是否属于“其他导致感情不合的情形”难以确定时,要进一步考量相处现状、婚后感情、婚姻基础。婚姻关系带有明显的主观个性,同样的原因可能导致一部分夫妻的感情不合,但不全部的。律师要从委托人对家庭现状叙述中找到发起诉讼的最严重、最直接的原因,以此出发,结合个案中夫妻关系现状、婚后感情、婚姻基础等方面具体情况,判定夫妻之间的矛 盾冲突是否达到导致感情破裂的程度。
最后,根据上述原因的基础,再对“有无和好可能”进行判断。值得注意的是,“有无和好可能”具有极大的弹性,甚至可以认为任何情况下夫妻均有和好的可能,所以在代理离婚案时,律师要建立在其他方面因素考量充分基础上,给出法官具体详细的阐述观点,避免法官进行主观判断,任意、无限地扩大对“和好可能”的解释,直接认定为不构成破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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