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律师为您讲解诉讼时效的起草时间

2020-12-10

  下面我们举个例子来形象说明:有一个人,他是专业为建设工程进行电气、自动控制装置的布置和调校。它在三年前承包了1个工程项目,但基于人员分配状况时,致使后来工程的完工期比协议约好的时限晚了几个月。竣工验收达标后,发包方始终是以完工日期延后为由不肯核算剩下的项目款项。到现在都已经有近2年的时长,他就决定借助诉讼的渠道处理这个问题,但不清楚相关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协议约好的完工时长起算,亦或是从实际的完工那天开始算?那么接下来就由债务律师为您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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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通常认定承包人的追讨项目款项的时效与工期违约责任并无直接的关联,承包人讨要项目款项的诉讼诉求是针对于发包人未按期核算并缴付项目款项的行为表现。债务律师讲到,涉及本状况时,承包人的诉讼时效应当自工程实际的完工后的协议约定完成核算时限那天开始算起。

  承包人的协议约定或实际的完工时间,均不能当做讨要项目款项的时效起算时间。讨要项目款项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须得是发包人应当核算而并没核算项目款项。工程已经完工,发包人应核算的是竣工结算款。而债务律师在这里提示您,依照协议相关法规规定,承包人应在完成验收后的28天之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发包人应在接收承包人的结算书后的28天内审核并核算。这相当于说,承包方实际的完工后的核算时限,应该是发包方接收结算材料的28日之内,所以说承包人讨要项目款项的时效,应当自发包人接收竣工结算的第29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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