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刑事辩护律师都有哪些调查权利

2021-01-13

    根据新的规定要求,辩护律师可以自己进行调查取证或者向法院申请两种方式,高等教育按照规章规定:“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收集、调取证据。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也以“查明案件事实、收集各种证据、正确定罪量刑是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力,主管机关无权委托律师行使”为由,禁止适用辩护律师的调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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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做法无疑是剥夺了辩护律师的合法权利,但随着刑事诉讼环境的改善和法律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法院向律师发布侦查命令的方式逐渐从民事诉讼扩展到刑事诉讼。山东、重庆两地人民法院以全新的侦查命令适用规范和实践,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执行案件中执行律师调查命令的若干规定》,从侦查命令的含义、申请人、申请阶段、收集证据的形式、不发布侦查命令的案件、提供的申请等方面,推动辩护律师取证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律师自我调查取证往往面临相关个人和单位不配合的问题,一方面可能是基于证人和被害人对律师的不信任,另一方面可能是基于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属性缺乏强制力;此外,律师调查取证程序的缺陷或对检方证据的强烈冲击造成的潜在风险,使辩护律师更难主观调查取证。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目的是在充分掌握控方证据的情况下,根据辩方的实际情况,获取有利于辩方的证据,从而形成控方证据体系的突破,形成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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