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26
相信不少朋友都已这个困惑,那就是继承人同事可否成为见证人,我们今天就以下案件来让天津继承律师为大家分析下。被继承人王是2003年去世的王和刘某某的女儿,王和李结婚了,李是他们的女儿。2006年8月,李与刘家场村委会签订了购房合同。王死于2016年。李向法院提交了王于2012年立下的遗嘱:全部财产由李一人继承,其他人不得继承,无权干涉。本遗嘱由立遗嘱人王签名手印,证人王、孙(均为李年以上的同事)王签名手印,在这种情况下,证人是遗嘱继承人的同事,遗嘱有效吗?
被继承人王是王、刘某之女,于2003年12月2日死亡,王和李结婚,李是他们的女儿,王于2016年1月23日去世,2006年8月11日,李与房山区长阳镇刘家场村委会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刘家场村的房屋。李于2012年3月27日向法院提交了王的遗嘱,遗嘱内容如下:全部由我爱人李继承,其他任何人不得继承和干涉。
我死后的葬礼由我爱人办理,葬礼上收的钱也由我爱人李收继承,判定为遗嘱在有两个以上人见证时并签名,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利益关系的人不能成为遗嘱的见证人,本案中,王声称立遗嘱时他在身后,没有听清楚王是如何处分其财产的,不符合作证条件,代笔人王某和证人孙谋均称多年同事,李某立遗嘱时在场,一审判决认为,考虑到案件情况和继承人依法应享有的份额,依法处理所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本院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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